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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歧视”不该写入《就业促进法》

2010/8/16出处:中国江西新闻网 作者:詹菊生责任编辑:lxw

  就业者就业的“自然条件”并不能理解为“歧视”。“歧视”,汉语词义解释为“不公平看待”。意见稿中所列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所指的都是要求就业者的“自然条件”,这些都不是求职者可以主观改变的。反对对就业者与生俱来的“自然条件”的歧视,这是法律制度“公平看待”就业者,并从立法方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歧视求职者的“自然条件”,使不管男女、无论城乡、不论年龄(以不违背劳保制度为限)的人群都有平等选择就业的机会,《就业促进法》为防止用人者不公平看待就业者上了一道法律保险。《就业促进法》做出反对歧视就业者就业的“自然条件”的规定,符合当今国情,有利促进和谐就业。

  应允许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用人单位将求职者的工作经验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这不能简单地说成是“经验歧视”。其一,经验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讲都是潜能和财富,经验不是求职者的“自然条件”,而是其后天实践所积累的智慧财产,可以直接在用人单位见效,用人单位公开聘用求职者,自然要重于为我所用。其二,求职者的“自然条件”差异,并不是决定在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效果优劣的因素,而“经验”即往往是胜任岗位工作的决定因素。其三,体现双向选择这种人才市场化的新理念,求职就业选择自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自由,在求职和录用之中留下一定的公平竞争空间。其四,符合用人的一般选择原则,如法院录用人员,一个重要条件是“法律专业科班生”就是一例。

  因此,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有工作经验的求职者,不能认为是设立“经验歧视”门槛,《就业促进法》也不宜写进反对“经验歧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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