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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2010/8/12出处:食品人才网责任编辑:lxw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8月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各地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依据《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自治区各统筹地区按照不含“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同时,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统筹地区,一律按照此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自治区调整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每月800元、660元、570元、530元、500元不等。各地应按各自不同的档次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

  据悉,自治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不同缴费年限有所不同: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也有所不同: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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