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黎青 作
“辞职前没有任何先兆,突然就找你来说要辞职,打得人措手不及。”“真想求求大伙儿,想走请提前打声招呼,不要老玩‘闪辞’好吗?”……金九银十跳槽季,企业人事专员们叫苦不迭——虽然企业不会阻拦员工跳槽,但是也应该给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应对,每每遇到这种今天辞职、明天就要走的突然袭击,让企业损失颇大。(10月16日《北京晚报》)
职场“裸辞”,指的是职场中人在没有找好下家的情况下,就毅然决然地辞职,既带有一种悲壮的意味,同时还隐含一种潇洒的感觉。而职场除了有“裸辞”,还有一种现象叫“闪辞”,指的是一些员工在没有任何征兆、也不和用人单位提前打招呼的情况下,忽然提出辞职的请求。不过,“闪辞”现象不管从情理上还是从法规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先从情理上说,现在公司员工大都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负责一摊事儿,一旦某个员工突然提出辞职,会让公司陷入很大的被动当中,甚至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辞职前应该提前向单位进行书面申请,目的就是为了给单位一个缓冲期。从法规上讲,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30日,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完成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对“闪辞”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部分员工之所以选择“闪辞”,可能过多考虑了个人利益,比如担心提前提出辞职会被现在的单位“另眼相看”或者设置离职门槛等等。但是职场“闪辞”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暴露出部分劳动者法律和诚信意识方面的不足,应当引以为戒。如果真的为此被用人单位追究法律责任,恐怕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