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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闪辞”既悖情理又违法律

2017/10/21出处:青岛全搜索电子报责任编辑:humiao

  “辞职前没有任何先兆,突然就找你来说要辞职,打得人措手不及。”“真想求求大伙,想走请提前打声招呼,不要老玩闪辞好吗?”……金九银十跳槽季,企业的人事专员们叫苦不迭——虽然企业不会阻拦员工跳槽,但也应该给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应对,每每遇到这种今天辞职、明天就要走的突然袭击,让企业损失颇大。

  (10月16日《北京晚报》)

  职场有一种辞职现象叫 “闪辞”,指的是一些员工在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和用人单位提前打招呼的情况下,忽然提出辞职的请求。“闪辞”现象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从绝大多数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上,甚至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情理上来说,因为在用人单位没有丝毫准备,没有找到替代者的情况下有员工突然离职,他原来手里的工作势必陷入混乱当中,由此给用人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带来困扰,经济上带来损失。尤其是那些在公司企业重要部门和岗位工作,或者是作为某个项目负责人的员工突然离职,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正因为如此,所以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内部规章制度当中,规定员工辞职前应该提前和单位进行书面申请,就是为了给单位一个缓冲期。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三十日,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闪离”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部分员工之所以选择“闪辞”,还是过多考虑了个人利益,比如担心提前提出辞职,会被现在的单位 “另眼相看”,或者是设置离职门槛等等。但是很显然,职场“闪辞”是既不符合情理,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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