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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 可以申请续缴社保费

2011/6/30出处:《劳动午报》 作者: 胜秋责任编辑:lxw

  问:我是一汽修工人,早年离职自办修理部,后又被单位找回上班。因为“离职”贻误了我的缴费时间,我现在到了退休的年龄,缴费年限只有13年,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15年,有关部门说我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要把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退给我。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想补缴2年的费用,享受退休金待遇,不知是否可以?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5条曾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6条再次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最近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第16条中作出了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上述规定可申请补缴,有关部门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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