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任职于某公司HR一职,2010年8月应公司要求招聘张先生为公司行业销售总监,并发放OFFER LETTER给张先生。OFFER上明确张先生入职的职位为:行业销售总监;工作地点:北京。张先生薪酬为年薪制,12万/年;其中50%为基本工资按月发放;20%接受季度绩效考核;30%接受年度绩效考核,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010年8月2日,张先生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三年,试用期一个月)。
合同中明确说明:张先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合同工资的80%.公司已制定出绩效考核合同,但由于工作繁忙始终没有与张先生最后确认签字。1个月后张先生顺利转正。但是在年终考核中,张先生的业绩没有达到标准(自入司以来,作为一个销售总监,销售额为零的业绩)。
由于公司战略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中将行业拓展撤销,同时决定撤销张先生行业销售总监职务。此时需要将张先生的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张先生将要去西北工作。张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
2011年公司收到张先生函件,内容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只发放合同工资的50%,需要把年薪剩余的部分补足;同时还要求公司对张先生未休年假进行补偿。